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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但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缺陷或危险产品比例也是最高的,占欧盟产品安全预警系统(安全门/RAPEX链接)通报的53%。问题产品的类别和问题类型多年来并没有太大变化,玩具、婴童用品、电子和家电产品在预警通报中仍然占据很大份额
产品安全通报涉及的问题多年来都没有变化。通报最多的前4大安全风险为化学品中毒、窒息、触电和火灾。这意味着欧盟和中国虽然一直努力应对这些问题,但收效不佳,依然有更多工作要做。
制造商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只要确保了出厂产品的源头安全,那么最终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也是安全的。欧盟控制产品安全的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概括了产品安全的主要要求)和详细的技术标准组成。了解适用于您产品的主要法律和标准是关键的出发点。
作为制造商,您需要在出口前遵循相关规定。您可以列出一份基本问题清单,根据清单逐一降低生产危险和不合规产品的风险。清单可包括以下问题:
这个产品适用哪些欧盟法律和标准?
我该如何证明产品符合了相关要求?
法规是否要求携带CE标志?
我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关于潜在风险的信息?
对于可能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我是否能够做出适当响应?
首先最重要的是,制造商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制造商控制着包括设计和生产在内的所有关键环节。在产品供销链上的其他各方也需要进行一定检查。欧盟各成员国会指派市场监管和边境管理官员检查确认产品遵守了所有的产品安全法规。在销售产品之前不需要获得批准。
对于大部分产品而言没有什么不同,在很多行业,产品法规已经实现了协调一致。CE标志成为合格评定的“通行证”,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由协调法规监管的这些行业适用的是一般性法规,在各成员国中得到统一执行,另外还有互认的原则。
通过以下欧盟委员会网址可以找到详细的信息:
协调标准是欧盟成员国承认的一种标准,用以某一指令的“符合性推定”。
这意味着,如果产品符合协调标准的要求,那么制造商可以推定其产品符合该特定指令的(部分)基本要求。
遵循协调标准并不是硬性要求,但是,由于使用其他标准不能进行符合性推定,因此走协调标准路线通常更为便利。
短期内的影响微乎其微,对于大部分产品类别来说,欧盟和英国适用的产品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依然相同,但是已经发生了以下变化:
欧盟不再认可仅由英国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
对于符合性声明,英国需要根据自身法规而不是欧盟的规定来进行
在英国,CE标志被换成了UKCA标志。CE标志还是可以加贴在产品上。
销往英国的产品必须提供英国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详细信息。销往欧盟单一市场的产品如使用英国地址将不被接受。
将来也许会迎来更多的变化,但是短期内不太可能发生。
不需要。只有被特定法规约束的产品才需要CE标志,包括电器产品、玩具、医疗器械和其他几个类别。
无需加贴CE标志的产品包括儿童护理产品、纺织品和厨房用具。
CE标志说明了产品制造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并签署了符合性声明以验证产品合格。
CE标志不是许可或执照,不能通过奖励或购买而获得。CE标志只是制造商的自我声明,说明其产品符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他已遵照正确的程序验证了这一点。
相关合格评定程序在产品设计和生产阶段进行,以确保产品设计规格符合欧盟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安全要求,而且工厂设立了有关体系确保产品和这一规格始终保持一致。
CE标志本身是产品进入欧盟单一市场的“通行证”。很多产品类型要求如果没有这一标志,产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在各成员国之间流转的时候无需进一步的法律检验。
只有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产品才能加贴CE标志。除此以外,该标志不得出现在其他任何未规定的产品上。
协调法规中规定了安全、环境影响和性能要求,很多产品可能受到多项法规约束,CE标志是产品符合所有相关要求的证明。
由协调法规涉及的产品类别包括:
玩具
电器产品
机械
燃气用具
个人防护设备
医疗器械
你不必购买CE标志。可以使用第765/2008号法规附件二中的模板自行打印。
这主要取决于制造商与欧盟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
但欧洲管理部门可以(而且将)对产品的进口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如果是网上贸易,则对中国制造商在欧盟的代表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这可能包括禁止销售或召回不安全产品。最终欧洲进口商可能起诉中国制造商,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技术文件由产品制造商编写,表明自己已经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并按要求交给了市场监督部门,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安全的。
对于受欧盟协调法规(要求加贴CE标志的法律)约束的产品,根据要求编写、保存和制作技术文件是一项法律要求。如果制造商在欧盟没有分公司,则产品的进口商在市场监督机构要求下必须制作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可采用任意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编写。通常用英文居多。
(请注意,用户文档,例如用户指南和产品上的警告,则与此不同,必须使用产品销售所在国的语言。)
在欧盟,指定机构是由欧盟成员国指定的某个机构,在某些特定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基本技术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和详细信息均在欧洲指令或法规中发布。
并非所有欧盟法律都要求使用指定机构。对于某些产品类别,制造商只需提供简单的符合性声明即可。
有些产品在加贴CE标志并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必须由特定类型的检测实验室批准其产品设计才可以。有时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指定机构的监督,但这仅适用于某些产品。
玩具和电器等产品不是非得由独立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但为确保产品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即已满足协调标准的基本安全要求,这样做也不失为一良策。检测报告本身并不是产品合格的证据,但它为产品设计和生产满足相关安全要求提供了额外保障。
作为合格评定过程的一部分,必须了解产品组件的组成,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化学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要求。
涂料供应商应做好提供涂料的材料安全数据表的准备。
经济运营者是用于描述参与产品供应链的所有商业实体(从个人到跨国公司)的广义术语。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授权代表,每个实体都对其提供的产品负有特定责任。
当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从事这项工作的经济运营者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承担最终责任。由于市场监管是参照技术文件和产品进行的,因此欧盟境内必须有一个经济运营者持有该文件,以便在必要时将其提供给管理部门。此外,在发现产品不安全、需要采取召回等措施时,相关经济运营者也要负责此类事项。
欧盟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在2021年发生了变化。尽管这些规则有着更广泛的影响,但它们对电商影响最大。需要再三强调的一点是:关键的产品安全法规仍然保持不变。
这项新法规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加贴CE标志的产品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联络点,以确保产品合规。换言之,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在法律上称为经济运营者)。
在欧盟境内派驻人员或授权代表将成为一项法律要求。当然,许多制造商可能已经有这样的代表了,例如该公司在欧盟的子公司或进口商可以担当这个角色。如果制造商使用检测实验室或认证公司,他们可能会提供此类服务。对于不适用上述情形的特殊情况,海外仓也是一种选择。
不是。合格证书仅表明检测实验室已检测该产品,并验证该产品符合一项或多项指令。
为了在欧盟销售产品,制造商必须起草并签署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表明已完成欧洲法律法规的所有相关要,并承担对产品的全部责任。
欧盟符合性声明是由产品制造商签署的文件,简要说明产品符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为确保符合这些法规而采用的标准。
对于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必须起草并签署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
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的儿童设计或计划用于玩乐的产品,无论是否专用。这一定义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此处未能列明的例外情况,请参见《玩具安全指令》):
(a) 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施
(b) 供公众使用的游戏设备,不论是否投币
(c) 装有内燃机的玩具车
(d) 玩具蒸汽机
(e) 吊索和弹射器
市场监管官员衡量的标准始终是该产品是否被设计为具有“玩乐价值”,即,它对儿童有吸引力并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欧盟承认玩具产品分类存在“灰色地带”。《玩具安全指令》列出了不被视为玩具但可能引起混淆的不完全示例清单,例如烟花、运动设备、500片以上的拼图。
即使对儿童很有吸引力,但不是作为玩具而设计和制造的、或不适合在玩乐中使用的东西都不能称其为玩具。
对于年幼的孩子,尤其是三岁以下的孩子来说,被玩具的小颗粒部件噎住通常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年龄的孩子习惯把东西放进嘴里,玩具的小颗粒部件可能会被吞入口中并造成窒息的风险。
欧洲要求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上需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小颗粒部件。如果玩具可能对这个年龄段的孩童有吸引力,但并不适合他们,则必须在产品上加贴警告,说明该产品不适合3岁以下的儿童,因为小颗粒部件的存在可能会造成窒息的危险。
必须产品的合格评定阶段以及安全评估阶段对玩具设计中是否存在小颗粒部件进行评估。在检查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时,应确定玩具上是否具有可拆卸的、可以放进儿童嘴里的颗粒部件。如果一名儿童不用费劲就能拆下这些部件而且可以放进嘴里,那么就有足够理由担心了。
玩具安全协调标准EN71明确规定了拉力试验的技术要求和可能造成伤害的颗粒部件尺寸。
制造商可以是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是持有产品并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加贴在产品上并投放欧洲市场的人。这表示:如果委托加工产品、持有品牌并制定产品规范的人是在欧盟境内,那么中国的加工厂可能不被视为真正的制造商。
玩具必须带有正确格式的CE标志(存在极个别的与尺寸有关的例外情况),高度5毫米以上,同时还必须在玩具上标注以下内容:
制造商或进口商(作为持有技术文件的人员)的名称和位于欧盟的地址
批次、类型或序列号
使用说明、安全信息和警告。安全信息和警告的具体措辞见《玩具安全指令》附录5
•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玩具的任何警告(例如年龄警告)
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计划面向这一群体的、在其玩乐中使用的产品在法律上均被定义为玩具,因此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中规定的安全和合格评定要求。
3岁以下的幼儿被视为易受伤害的消费者,因此,面向他们的玩具产品必须适用最为严格且具体的安全要求。3至14岁的儿童同样被视为易受伤害的消费者,因此面向他们的产品仍需遵守更严的安全要求,但又达不到幼儿产品的严格程度。
针对年幼儿童的特殊危害包括将产品放入口中,无法识别玩具何时因破损而变得不安全等。面向大一点的孩童的玩具仍然会受到不可预知的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可预见的玩乐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危险。
用户限制信息必须至少包含用户的最小或最大年龄。
制造商可选择使用警告语或是图像(或两者都用):
“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的儿童”
欧盟代表的联系方式应标示在产品、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要区分制造商信息与欧盟代表信息,可在相应联系信息前分别加上”制造商:”和”欧盟代表:”。
欧盟规则并不禁止玩具的凸起部分,但EN 71-1规定这些凸起部分应有保护措施。除玩具滑板车外,末端的尺寸和形状尚未规定,但端部应具有足够大的表面积,以避免刺穿身体。
《玩具安全指令》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制订法规以执行该指令,并对违反这些法规的经济运营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时,处罚可能会包括刑事制裁。欧盟成员国各自规定了适用的处罚,因此在欧盟范围内,处罚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玩具安全指令》,警告应由各成员国确定的本国语言书写。此外,制造商应以清晰可见、易于辨认理解、准确的方式将警告附在玩具、产品标签或包装上,如果条件允许,还应附在玩具使用说明书上。